色彩风格

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应当“表扬”,大家评说 — — 襄阳高新:发出首份表扬社区矫正对象检察建议

【字号:    】        时间:2022-08-05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帮助他人,事迹突出,根据《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表扬。”近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向区社区矫正机构发出首份表扬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建议。

 

      2022年7月,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顾家龙带领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组人员到辖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了解到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助人为乐的事迹。2022年7月9日,杨某看到居住小区门口停放有救护车,就上前询问,得知邻居突发心梗,且担架上的邻居昏迷不醒,杨某上了救护车帮忙送医,缴纳了救护车和抢救费用5600元,并表示将垫付的费用作为捐款。《襄阳日报》以《一场生命接力的背后温情》为题对此事进行宣传报道。

 

      在全面调查核实情况后,检察官还了解到,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表现良好。高新检察院于日前召开听证会,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人民监督员、杨某所在单位代表、律师等参加听证。各方一致同意依法对杨某予以表扬。

 

      “对杨某及时予以表扬,有利于向社会弘扬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有利于其悔过自新,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检察长顾家龙说。

 

      2022年7月29日,高新区社区矫正机构书面函复检察机关已决定对杨某给予表扬一次,并制作出编号为001号的《社区矫正表扬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