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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故意伤害“外衣”的正当防卫,你能分辨吗?

【字号:    】        时间:2022-06-06      

      大家好,我是来自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张文竹。故意伤害案件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看似简单,但其中一些案件却与正当防卫有交叉,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出现错案,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转化,更会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导向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这期微课堂,看检察官如何使用火眼金睛,洞悉故意伤害的假象,发现正当防卫的“内芯”。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驾驶汽车在襄阳某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待时持续鸣笛,对周围群众造成困扰,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并告知其前车在掉头,李某不予理会,并对张某进行辱骂,双方进而发生撕扯。撕扯中,张某发现李某酒后驾车,随即让妻子报警并离开争执现场到超市门口等候警察。李某却不顾自己妻子及朋友的阻拦,冲向张某及其妻子某,并对二人实施殴打。张某反击将李某按倒在地,李某欲挣扎起身继续与张某对打,张某遂拳击李某面部二次。警察赶到后,张某起身离开。因李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乍一看,张某故意击打李某面部,致其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此立案并无不妥。 的确,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外观具有相似性:A对B实施暴力行为,致B受伤,轻伤以上。


      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析,犯罪的主体,要求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都满足;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二者从表面上看都是故意的行为;犯罪的客体:二者都对刑法所保护的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造成了侵害;犯罪的客观方面:只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危害行为,显然二者也都符合。这样看来,正当防卫除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尚不能完全确定,似乎跟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很相近了。


      但如果您换个角度,从以下四个视角对本案重新进行打量,就会有不一样的发现。

      起因条件


      本案事件最初的起因是李某等待时持续鸣笛,给他人造成困扰,张某出于社会公德上前劝阻,但李某非但不领情,还对张某进行辱骂,之后双方发生撕扯,但还并未造成伤害。张某离开争执现场等候警察时,李某却冲过来对张某及其妻子进行殴打,注意此时是李某单方面对他人进行殴打,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害,是一种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就是存在不法侵害。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本案中张某击打李某面部之时,虽然李某处于被按倒的情形,但其正欲挣扎起身与张某进行对打,且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李某的多名亲友几次阻止李某对张某进行攻击都未果,结合当时的情况,不法侵害只是暂时中断,李某仍有继续实施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而这一点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张某打击的对象是对其本人及其妻子实施人身攻击的不法侵害人李某,而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客观上看,张某的行为已经满足正当防卫的三个条件了,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张某的主观究竟是什么意图?


 

      意图条件


      张某的行为不是基于对李某的伤害意图


      首先本案案发起因系张某出于社会公德对李某好言相劝,张某本人并不存在过错,也无伤害李某之意图;其次,在张某等待过程中,李某冲过来对张某及其妻子进行殴打,也是李某出手在前; 最后,张某为防止李某再次殴打自己及妻子,打击李某的面部两次后,看到公安人员到达,感觉本人及家人的安全有了现实保障,随即停止了击打,可见其本人并没有与李某对打的想法,更没有要故意伤害李某的意图,只是为了防止李某再次殴打自己及妻子而造成损害。这一点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是否防卫过当?

      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那么本案是否存在防卫行为过当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先来看看张某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本案中李某虽然饮酒,但还并非神志不清,且其能够挣脱亲友几人的阻拦冲向张某及其妻子,并对二人实施殴打,可见其本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危险性,虽然其之后被张某按倒在地,暂时不能继续对他人实施攻击,但其一直挣扎,随时可能继续对他人实施侵害,在此时,张某对其实施的打击,手段并未明显过激,不能认定为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而“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张某对李某造成了轻伤,显然未造成重大损害。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后,认定张某成立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张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伤害时机、伤害意图、伤害对象、伤害程度等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就能够发现事件的本质,还正当防卫者以公道,抚见义勇为人之内心,弘扬社会正气,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