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基本方法,是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并将之贯穿检察办案始终。
高新区检察院 高瑞羚
一、以事实为依据,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实质
(一)全面收集证据,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强化客观性、亲历性、系统性审查,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适时自行补充侦查,确保证据的全面收集,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二)区分案件类型,构建差异化的证据证明标准。要根据案件类型、违法程度等确立差异化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避免错误认定犯罪和放纵犯罪,使每一个案件能精准地体现公平正义。
二、以法律为准绳,全面理解法治精神内涵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使命。
(二)辩证统一理解法律条文。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辩证统一关系。要善于运用解释方法论,从立法目的、法律体系等角度去理解法律条文。二是法和“法与时转”的辩证统一关系。充分考虑时代背景以及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把静态的法律规定和鲜活的办案实践更好结合。三是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充分运用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要恪守职能边界,不超越检察职权。四是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辩证统一关系。办案时要统筹落实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依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正确执行和实施法律。
三、以法融于情理,确保案件办理效果最佳
(一)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一是以法为据是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基础。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把法律所允许的情理运用到个案的处理当中。二是将类案与个案处理有机统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考量个案特殊性,着力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
(二)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倡导以人民为中心。要学会“跳出案件看案件”,从“案卷”走向“案外”,从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注重案件矛盾纠纷的化解、风险防范以及诉源治理。二是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办好案件。充分利用刑事政策的“柔性空间”,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社会治理大局,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案的关键,要求练好法律解读基本功
法律的制定往往基于某一特定时期的社会背景和价值观,随着社会环境和价值观不断发生变化,原有的法律条文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从法治精神出发,解读好法律。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以“如我在诉”的理念避免沉湎于专业判断、机械判断。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下,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好法律适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案。
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案的目标,要求练好息诉罢访基本功
法理情有机统一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色,法律不外乎人情,要在法律框架内尊重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要善于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德主刑辅”“无讼”等理念,让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满足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期待,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办理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个小案,耐心倾听、细致答疑、化解对立情绪,安抚罢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