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打击盗采海砂犯罪
——从《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的印发看如何更好守护“海洋蓝”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联合印发《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为何出台这份文件?将对相关执法司法活动产生哪些影响?近年来打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有哪些行动和成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盗采海砂发案量大
危害更不容小觑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市场对砂石类建筑材料的需求愈发旺盛,海砂价格也水涨船高,出现了不少盗采海砂的违法犯罪现象。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砂违法犯罪活动,但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盗采海砂犯罪仍然屡禁不止。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沿海11省市检察机关对盗采海砂犯罪案件提起公诉689件1878人。其中,2022年提起公诉197件488人,件数和人数比2018年分别上升了258%和190%。
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具有怎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据了解,海上涉砂类案件占海警机构办案总量的20%以上,是海上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盗采采砂会对开采区的海洋水文动力、海水水质、海底底质、生物底栖环境造成破坏。特别是在海湾等沿岸近海非法开采海砂,会严重改变原始海床结构,引发海岸侵蚀、海水倒灌等生态灾害。
除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盗采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海砂含有一定量的氯盐,容易导致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锈蚀,进而降低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和承载力,因此,如果将海砂直接用于建筑行业,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全国人大代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告诉记者。
那么,盗采的海砂容易流入建筑市场吗?印萍代表介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进行抽查,只要氯离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0.03%即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砂场的管理,只要砂场具有相关资质、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即可。由此,海砂极易流入建筑市场。
也就是说,目前对于混凝土中使用的海砂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尚无强制性规定,对于洗砂设备也无强制标准。若监管未到位,存在的建筑安全问题很可能会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印萍代表建议,对于含海砂混凝土的制作、加工及监测等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准确把握证据
精准定罪量刑
记者仔细研读后发现,《指引》通过细致列举条目化的证据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海上涉砂刑事案件的工作重点和方向等,有利于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
制定《指引》的初衷是什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盗采海砂船只流动性强,采砂团伙不断变换交易模式,尤其是在被执法司法人员发现后,行为人往往会迅速销毁证据,可能会导致定案的客观证据缺乏,证据链条较为薄弱。因此,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往往存在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不利于实现全链条打击盗采海砂犯罪。
为何《指引》分别对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的取证作出具体规范?据介绍,除个别案件外,被查获的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多以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而对于这两个罪名如何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考虑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两罪在证据内容上存在较大重合,《指引》对两个罪名的取证要点均作了重点提示。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6月,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5件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件为非法采矿案,1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从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包括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的认定、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受雇人员的法律责任、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案例的发布,对于指导办案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打击犯罪
不断走向“深水区”
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基于此,《指引》的制定,被认为是依法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的又一积极举措。近年来,最高检与多个部门联合,多措并举,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
2022年7月、2023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中国海警局联合先后在福建、广东、海南、浙江四省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探讨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对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达成共识。
今年5月20日起,最高检、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部署沿海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6月8日,世界海洋日,在“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重点围绕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等作出细化规定。
针对实践中涉海砂犯罪由“采运销”一体化向采运分离、“采运销”专业化演变等新情况,《纪要》明确,对于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明显违背航海常规操作或者存在显著异常行为,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海警机构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最高检与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在各级海警机构设置履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职能的办公室有190余个,已经覆盖全部沿海省份,海上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得到有效提升。
(来源:检察日报社 记者: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