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而司机赵某却因驾驶小轿车以75km/h的速度通过青银高速河北境内的一山区路段时被抓拍,并受到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高速公路的最高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我又没超速,凭什么罚我?”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赵某得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予以支持。然而,当终审判决作出后,公安交管部门不服,一方面仍未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撤销对赵某的行政处罚,一方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赵某到底该不该受处罚?
这道难题,摆在了检察官的面前。
争议
高速路行车超过60km/h被罚合法吗
2020年8月30日9时30分,在青银高速石太段约642公里的石家庄方向处,一辆小型轿车以75km/h的车速通过该路段。轿车司机赵某并没有留意,公安交管部门在此处设有固定测速抓拍点位,并且,对该路段设置限速为60km/h。
“第二天,我的手机就收到了交管部门发送的处罚通知短信,告知我违法时间和地点,要求我在30日内处理。”赵某说。
交完200元罚款,被记了6分后,赵某很不服气,向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提供对案涉路段设置限速60km/h的法律依据。
赵某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而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在限速低于60km/h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赵某由此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自己的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公安交管部门则提出,青银高速石太山区路段于1995年建成通车,设计时速为60km,且修建过程中没有使用穿山隧道技术而是多采用高填方、深挖方等模式,设计标准较低,且该路段地处山岭重丘区,地势起伏剧烈,坡陡弯急,区域内道路及电力设施较多,车流密度大、车辆类型复杂,为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对该路段设置限速60km/h符合法律规定。
鹿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赵某对案涉路段设置最高车速为60km/h有异议,但该设置系公安交管部门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后确定的,符合该路段实际通行情况。2020年10月,鹿泉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案涉路段设置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为60km/h,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所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标准相冲突。对被处罚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并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对于能否在案涉路段上设置与高速公路限速标准相冲突的限速标志,交管部门没有提交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在限速60km/h的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不足50%的行为,能否突破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对于在限速低于60km/h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的处罚标准,公安交管部门也没有提交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对原告赵某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8条之规定,而该条规定只是对高速公路超速行为作出处罚的一般性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在没有明确处罚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2021年8月2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鹿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听证
设置限速值应合理合法
公安交管部门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今年2月19日,向石家庄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案依法监督。石家庄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将线索移交给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办理。
“该路段确实属于山岭重丘区,地势起伏较大,赵某被抓拍处的摄像头位于弯道下坡处。”3月8日,承办检察官到案涉路段进行实地勘查,重点查看了赵某被抓拍处的摄像头设置位置、限速标志牌、高速公路路况及车辆通行情况等。通过实地勘查和审查案涉路段设计材料并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检察官对案涉路段有了全面、直观的了解。
承办检察官去实地调查核实。
勘查现场后,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案涉路段设置的最高车速为60km/h,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规定相冲突。并且,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生效后,公安交管部门在其管辖的青银高速山区路段仍全程限速60km/h,并对超过规定车速20%以上、50%以下的行为继续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2022年8月16日9时50分,尚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通过案涉路段,当时的行驶速度为73km/h,公安交管部门对尚某同样作出了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尚某不服,已起诉至鹿泉区法院。”承办检察官举例说。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涉及不特定的多名行政相对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范围广,如处理不妥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月17日,鹿泉区检察院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赵某、尚某及部分大车司机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青银高速石太山区路段设计单位代表等均到场参加听证,听证会还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本案的诉讼经过、争议焦点,展示了现场路况图及测速点情况,并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公开听证会现场。
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双方辩论十分激烈——赵某、尚某等司机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应当认定无效;公安交管部门则认为,设置限速是基于道路的设计时速、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事故情况等综合考虑,对案涉路段设置60km/h的最高车速后,事故率大大降低。青银高速石太山区路段设计单位代表提交了案涉路段的相关设计材料,对设计时速的设置作出了解释;到场的大车司机也陈述了限速后的通行感受:虽然事故率降低了,但通行效率也较低。听证员们随后依次发表了听证意见,认为该条公路在经过改造提升后,如果仍按原设计标准设置限速值,不合情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置限速值;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该路段进行充分分析和研判,对于违章较多的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不应当一罚了之。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听证员的意见后,当场表达了与赵某达成和解的意愿,在听证会结束后即向石家庄市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
解题
检察建议推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法院生效判决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职责所在,应当维护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今年4月10日,鹿泉区检察院向公安交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指出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安交管部门在同路段又作出相同的处罚决定,显然与判决要求相冲突,应当予以撤销并停止对同等情况进行处罚;对于案涉路段限速值的确定和限速方式的选取没有严格执行限速标准,在限速值与设计速度不一致时,未根据运行情况和现场实际,按标准进行充分论证,导致限速值设置得不够科学。
针对上述情况,鹿泉区检察院提出两项检察建议:一是撤销对尚某等同等情况驾驶人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提升服务理念,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辖区高速公路的通行条件,对于条件受限的特殊路段,科学设定限速值,妥善处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公安交管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撤销了对尚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某已于4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目前青银高速石太路段改造提升工程正在施工中,改造后该路段设计时速拟定为80km。
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31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该部门已撤销同类处罚6200余件。据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启动对青银高速石太段的改造提升工程,改造后,案涉路段的设计时速拟定为80km。目前,该路段正在封闭施工中。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刘文晖 肖俊林 申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