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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伤人”?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

【字号:    】        时间:2023-09-26      

 

 

“按键伤人”?

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求“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9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现实所需!

网暴案件大幅增长,

人格权利亟待强化法律刑事保护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特别是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也严重污染网络生态、毒化网络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出席发布会介绍到,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打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发起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集群战役,针对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幕后网暴“黑手”“推手”,持续强化线索发现和打击惩处,侦破了网暴“湖北武汉被撞小学生妈妈”案、江苏无锡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大部分为网络暴力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

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当年共审结诽谤刑事案件587件,其中,不予受理的271件,占46.17%;驳回起诉的110件,占18.74%;准予撤诉的97件,占16.52%;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仅占13.46%,其中判决有罪的仅有43人。

“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分析道。

周加海介绍道,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鉴于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在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制定过程中,“两高一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方面人士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提出了5万余条意见建议,对修改完善文件内容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严惩治!

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参与者众,责任认定和区分较为困难,“法不责众”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

周加海分析指出,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相比,网络侮辱、诽谤有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

据介绍,针对网络暴力特点,《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这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

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随意实施网络暴力的,性质尤为恶劣,同时被害人取证维权也更加困难,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严重。

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规定这一项,是为了有效震慑和惩治那些屡教不改,甚至专门充当“网络打手”的不法分子。

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黑灰产为了吸睛引流、谋取不法利益,置道德、法律底线于不顾,肆意搅动舆论漩涡,是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依法能动履职!

畅通网络暴力被害人权利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记者注意到,《意见》诸多条款涉及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法充分发挥。

“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积极主动适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维权的新情况新要求新期待,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网络暴力案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出席新闻发布会时指出。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213人,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415人,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起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被告人3.6万余人。最高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网络暴力溯源治理的基本抓手和重要路径,截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万余件。

“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其中,《意见》充分吸收借鉴了检察机关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公诉标准和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李文峰介绍道。

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为例,李文峰举例分析到,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了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就应当认定为诽谤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有鉴于此,《意见》要求,准确把握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对于网络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网络诽谤传播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和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李文峰介绍说,通过吸纳“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的检察有益办案经验,《意见》进一步畅通了网络暴力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李文峰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执行《意见》有关规定,坚决依法惩治网暴“按键伤人”,从严追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彻底斩断犯罪链条、铲除黑灰产业,推动网络生态治理,助力网络法治建设;准确把握网络暴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政策界限,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相关法律的修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有力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结合司法办案,将“惩”“防”“治”结合起来,坚持惩处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通过全面、一体履职,推动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行业治理、落实平台责任,协同推进社会共治。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