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邢某在高新区襄州大道一店面门口,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车窗未关,不由心中一动,产生了偷盗车内财物的想法,遂即将手伸进车窗把一黑色手提包拿走,并快速逃离现场。邢某回到宿舍后打开手提包,见包内有一万余元人民币现金,想着据为己有。
偷的终究是偷的,不义之财不该拿。面对金钱诱惑,还残存着理智的邢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捡到一个包,后主动将包内财物全部上交给公安机关。
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视频还原了当日下午邢某路过襄州大道该车辆旁边,趁车窗未关盗取车内手提包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的劝诫下,邢某如实承认了自己的偷盗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邢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给邢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邢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邢某迷途知返免去了一场牢狱之灾。
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